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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如何维权

2022-03-30 16:47:12

第一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办要求:

1、申办对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申办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哪个行政区划的企业发生事故,就到哪个县市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

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工作保险的,由单位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没为职工投保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2、申办条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范围。

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书和单位事故报告(个人基本情况、事故详细经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工资单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事故证明材料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应当完整详实,证人应说明与当事人的关系,事故详细经过等);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时效要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友情提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表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职工的角度看,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发生以上几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 

1、办理时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报认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属亲属)和用人单位。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

1、申办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2、申办对象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的病历;出院小结及工伤治疗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四步: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单位认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辅助器具安装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资福利:工伤医疗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鉴定为伤残的,才能享受以下伤残待遇:

6.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0%、40%或者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伤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

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决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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